分工明確
有人找供體有人負責交易
2011年8月,當?shù)鼐浇槿胝{(diào)查發(fā)現(xiàn),該組織分工明確:由蔣某波尋找賣腎人,一個叫“吳哥”的人尋找買腎人以及需要腎移植的醫(yī)院,一個叫“莫哥”的人負責與買腎人交易;蔣某林、李某等3名醫(yī)師受雇于蔣某波,為賣腎人做取腎手術,其中蔣某林主刀,李某負責麻醉;其他案犯人也均分別受雇于蔣某波,各自負責看守、接送、照顧等工作。
在為阿桂、洪某某等人做了左腎摘除手術后,蔣某波將腎臟送至廣州,交給了“吳哥”,由“吳哥”賣給需要腎臟的人。有7名男子在等待手術過程中,因案發(fā)未進行手術。
在同案犯張某義向公安機關提供重要線索后,警方展開抓捕工作,除蔣某波、“吳哥”、“莫哥”3人未落網(wǎng)外,其余11名成員悉數(shù)歸案。
據(jù)供述,每做一例手術,蔣某波可從“吳哥”處得款7.2萬元。其中,支付給供體2.2萬元,另分給蔣某林等三名醫(yī)師共2.7萬元,分給常某軍、張某義各2000元,分給張某1000元,分給常某梅、李某財夫婦共3000元。
駁回上訴
醫(yī)院原副院長獲刑6年
在這起組織出賣人體器官案中,主刀者蔣某林案發(fā)前是興安縣中醫(yī)院的副院長。
去年12月26日,興安縣人民法院以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一審分別判處蔣某林、常某軍、張某義、張某、李某財、常某梅6人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其余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年六個月,緩刑四年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至5000元;依法沒收贓款人民幣3000元。
一審判決后,蔣某林以自己是受雇于人,且只參與兩起摘除人體器官手術為由提出上訴,另外,常某軍、張某義等人也以自己是從犯、一審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
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上訴人蔣某林、常某軍、張某義、張某與原審被告人李某財、常某梅伙同他人組織出賣人體器官,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近日,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據(jù)了解,審理組織出賣人體器官案在廣西法院尚屬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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