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新聞網金城江9月7日訊(通訊員 黃茜)車主韋某未按規(guī)定投保交強險,朋友劉某使用自己車子后發(fā)生事故,導致他人受傷住院。近日,河池市金城江區(qū)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宣判,判決劉某、韋某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2014年10月9日,被告劉某駕駛被告韋某所有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由水任水庫往金城江方向行駛,與原告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及其孫子小吳一不同程度受傷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韋某、原告吳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到河池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共花費醫(yī)療費188785.98元,被告劉某已經支付給原告47100元醫(yī)療費,原告其他經濟損失被告均未支付。被告劉某一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所有人為被告韋某,該車未按照有關規(guī)定投保交強險。
金城江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劉某駕駛被告韋某的車輛時發(fā)生本次交通事故,其給吳某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由劉某承擔賠償責任。但因韋某的車輛未投保交強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十九的規(guī)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定,被告韋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吳某120000元,被告劉某對該賠償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