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新聞網(wǎng)宜州10月7日訊(通迅員 藍歷盛)出了車禍,保險公司定了險,是否一定要在本地修理?近日,由于被告不滿原告將事故車送往南寧維修,拒絕賠償,而導致了一起交通事故糾紛案。法院認定:異地修車并非是被告不支付賠償款的理由。
2015年12月23日,被告黃河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與直行的原告黃鋒的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交通警察對此作出了事故認定,確認原、被告雙方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之后,原告黃鋒將被撞壞的車輛拿到廣西桂之杰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南寧三菱汽車4S維修中心)進行維修,花去維修費14414元。根據(jù)雙方承擔同等責任的分配,黃鋒在獲得被告黃河的保險公司賠償2000元,以及黃河之前支付的車輛維修費810元之后,被告黃河還應當賠付給原告黃鋒車輛維修費5397元[即:(14414元-2000元)÷2-810元]。
但是,黃河卻認為因事故發(fā)生地是在本地,雙方的車輛也是掛本地的車牌號,所以修車也應在本地進行修理;并且由于異地修理,車主和4S店擅自添換很多不屬于本次交通事故損、不應更換的零配件,大大增加了維修的費用。因此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經(jīng)法官查明:交通事故已由交警做出詳細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雙方責任已經(jīng)明確;保險公司的定險、廣西桂之杰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三菱汽車4S維修中心)的維修費用也屬實,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異地修車不應作為不予賠償?shù)睦碛,因此黃鋒應該獲得所在廣西桂之杰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修車的賠償。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支付原告修理費5397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