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新聞網(wǎng)宜州10月25日訊(通迅員 藍歷盛)近日,宜州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為無法支付租金,導致違反合同的案件。而這起糾紛的主要原因,是因為雙方對合同違約金的訴求不同造成的。
2013年2月20日,原告廣西宜州市毅峰汽車貿(mào)易有限責任公司與二被告韋某甲、韋某乙簽訂《租賃合同》,合同主要內(nèi)容為:1、“毅峰公司將宜州市的營業(yè)房5間及長安店租賃給韋某和韋某某,總租金為19280元每個月;2、每個月1日之前付清當月租金,如有違約每日按欠繳5%收取滯納金,超過7個工作日毅峰公司有權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并沒收全部履約保證金57840元;3、租賃期限從2013年3月1日起至2017日2月8日止”。
合同簽訂之后,韋某和韋某某均能按月支付租金,但2016年1月起,二人因以毅峰公司存在股東糾紛拒絕支付租金。屢次協(xié)調(diào)無效,毅峰公司遂起訴至法院:1、要求解除雙方合同,2、韋某及韋某某付清拖欠的6個月租金115680元,3、支付違約金85603.20元(根據(jù)雙方合同約定,每日按欠繳5%收取滯納金)。
韋某對拖欠的租金115680元沒有異議,表示愿意承擔。但認為毅峰公司提出的違約金數(shù)額太高,要求法院調(diào)整。
法院審理后認為:1、雙方都表示愿意解除合同,且對于補齊拖欠的6個月租金115680元沒有爭議;2、由于韋某和韋某某連續(xù)拖欠毅峰公司的租金,且明確表示不再支付超過7天,毅峰公司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但毅峰公司并沒有采取通知對方解除合同的方式防止自己損失的擴大,對該擴大的損失法院不予支持。約定的違約金高出實際損失的30%,韋某請求予以調(diào)整是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的,應該酌情調(diào)整為按月利率6%支付逾期支付期間的利息。因此,法院支持其違約損失為一個月租金利息損失,即19280元×6%=1157元。
最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合同,韋某及韋某某二人支付拖欠的6個月租金115680元,違約金11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