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長利用職權幫人攬活晉升
收41萬好處費獲刑三年
廣西新聞網(wǎng)-南國今報(記者何書俊 通訊員劉寶玲)為他人在承攬工程方面提供便利,鹿寨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原局長黃禮城收受好處費41萬元。12月16日,鹿寨縣法院通報黃禮城受賄案一審判決結果: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20萬元;其退出的41萬元贓款,沒收上繳國庫。
2009年至2015年,黃禮城擔任鹿寨縣匯一聯(lián)城市開發(fā)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兼經(jīng)理,及鹿寨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副局長、局長。期間,張某、黃某富(均另案處理)為了在工程承攬、工程款撥付等方面得到關照和幫助,廖某山(另案處理)為了在職務晉升方面得到關照,分別多次送給黃禮城好處費共計41萬元。
鹿寨法院審理認為,黃禮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建設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共計41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shù)額巨大。鑒于案發(fā)后,黃主動供述同種較重罪行,可從輕處罰,且其親屬代其退出全部贓款,可視為有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