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新聞網(wǎng)宜州12月22日(通迅員 陳忠強)借款人在借錢后的數(shù)月才出具借條,在此期間借款人離婚,其原配偶應否承還款責任呢?近日,宜州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依法判決借款人前夫與借款人共同還款。
2015年6月間,郭某先后三次通過銀行賬戶匯給宜州女子張某10萬元作為借款。之后,張某僅償還借款本金1萬元。同年9月21日,張某向郭某出具借條,確認上述借款,約定30日內(nèi)還款。但還款期限屆滿后,張某并未還款。郭某無奈只得將張某和陳某作為被告起訴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償還借款。
張某與陳某于1999年9月登記結(jié)婚,后于2015年10月登記離婚。
法院審理認為:郭某于2015年6月間通過銀行轉(zhuǎn)賬借給張某10萬元的事實清楚,雙方間借貸關系明確。張某于2015年9月21日出具借條,雖然借條上落款時間是2015年9月21日,但出具借條的行為僅僅是對上述借款的確認,并明確還款時間。也就是說,該案借款實際發(fā)生于2015年6月間,而陳某與張某于2015年10月才登記離婚,上述借款產(chǎn)生于陳、張二人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該案借貸是在張某和陳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形成,且二人也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借貸雙方有明確約定該借款為張某個人債務,或者存在二人有書面約定其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歸各自所有,且郭某知道該約定的情形,故該借款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張某和陳某應對該借款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綜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判決后,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