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項目實施方在旅游項目開發(fā)、旅游項目設計、工程項目施工等方面提供幫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取好處費共計144萬元。昨日上午,上林縣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正處長級)吳偉山收受賄賂一案在邕寧區(qū)法院開庭審理,吳偉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并處罰金30萬元。
根據(jù)邕寧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2016年間,被告人吳偉山先后擔任上林縣政協(xié)主席、縣人大常委會主任,兼任上林縣生態(tài)旅游領導小組組長,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項目實施方周某、黃某、吳某等人在旅游項目開發(fā)、旅游項目設計、工程項目施工等方面提供幫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分別收受周某、黃某、吳某給予的好處費,共計144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偉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gòu)成受賄罪。吳偉山多次索賄,依法應從重處罰。吳偉山在接受紀委函詢談話時,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guān)尚未掌握的罪行,應以自首論。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吳偉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并處罰金30萬元。追繳吳偉山違法所得144萬元,上繳國庫(34萬元已繳至檢察機關(guān),由扣押機關(guān)上繳。余110萬元繼續(xù)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