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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據(jù)《華西都市報》報道,成都市民鄧女士近日通過圓通速遞,將一批知名畫家畫作從北京快遞至成都,但收貨時,其中一幅價值70萬元的國畫已損壞且無法修復。對此,快遞公司表示,因為鄧女士沒有對快遞物品進行保價,按規(guī)只能賠付300元。記者走訪了解到,多數(shù)快遞企業(yè)的保價上限只有3萬元,即使選擇保價,也很難達到貴重物品實際價格。
微評:《合同法》規(guī)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quán)利的,該條款無效!倍鄶(shù)快遞公司自定的賠償條款,顯然違背這一公平原則,不能作為快遞企業(yè)免責的理由。
(公務員 汪昌蓮)
微評:貴重物品快遞存在風險,這一點毋庸置疑,但這并不意味著快遞企業(yè)可以挑三揀四,對貴重物品快遞業(yè)務損壞少賠。從公平交易的角度來說,作為快遞企業(yè)為保價運輸設置門檻,實際上是典型的霸王條款?爝f企業(yè)只賺好賺沒風險的錢,而拒絕受理寄件人的貴重物品快遞,是缺乏社會責任的表現(xiàn)。
(職員 劉少華)
微評:對快遞損失賠償應有明確的國家標準,而絕非快遞公司自己說了算。對于快遞公司而言,規(guī)避報價運輸風險,一方面應該加強運輸安全管理,另一方面也可按國際慣例,通過向保險公司投?旒r償責任險來降低自身風險。(公務員 謝慶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