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上海1月5日電(記者蘭天鳴)上海金融法院4日首次適用民法典二審審結(jié)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判決貸款機構(gòu)在貸款合同中負有明確披露實際利率的義務,因貸款機構(gòu)未披露實際利率而收取的超過合同約定利率的部分利息應予返還。
該案中,借款合同約定利率為11.88%,實際利率卻高達20.94%。2017年9月,田某、周某和中原信托有限公司簽訂《貸款合同》,約定田某、周某向中原信托借款600萬元,貸款期限8年。貸款利率以《還款計劃表》為準,平均年利率為11.88%。還款方式為分次還款,《還款計劃表》載明每月還款本息額和剩余本金額。
根據(jù)合同約定,田某、周某按期歸還了15期本息。隨后,田某、周某提前還款,實際支付本息740余萬元。田某、周某認為還款實際利率高達20.94%,遠高于合同約定的11.88%,且中原信托在借款合同履行過程中從未披露過實際利率,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中原信托退還多收的利息以及占用該資金的利息損失。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還款計劃表》列明了每一期還款的本息合計金額及剩余本金,亦由借款人簽字確認,故不存在隱瞞利率的事實,判決駁回田某、周某的訴訟請求。
田某、周某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訴。
上海金融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根據(jù)民法典相關(guān)規(guī)定,格式條款提供者應當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對方注意與其有重大利害關(guān)系的條款,并明確未履行該義務時的法律后果。本案中,《還款計劃表》僅載明每期還款本息額和剩余本金額,既未載明實際利率,也未載明利息總額或其計算方式!哆款計劃表》不足以揭示借款合同的實際利率。
借款合同首部載明平均年利率11.88%,同時載明還款方式為分次還款。借款人主張以11.88%為利率,以剩余本金為基數(shù)計算利息,符合一般理性人的通常理解,也符合交易習慣和誠信原則,應予支持。
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原審判決,改判中原信托返還田某、周某多收取的利息84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