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在舉辦婚禮后,一再拒絕辦理結婚登記,男方在數(shù)次協(xié)商要求無果后,無奈起訴到法院要求女方及其家人返還彩禮及戀愛期間轉賬給女方的財產。日前,廣西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在審理后支持男方的訴請,要求女方返還彩禮和戀愛期間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財產。
【案情】2015年,男子陳某經媒人介紹認識女方夏某。雙方按農村傳統(tǒng)習俗在訂婚時,男方給了女方金項鏈、金戒指等共花費6844元,經媒人一次性給女方彩禮現(xiàn)金36600元。2016年,雙方按習俗舉辦了婚禮,但女方一直拖延不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之后女方外出,并多次向男方索要錢款。
男方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的方式向女方給付11800元,男方多次要求女方回來協(xié)商,2016年7月女方回來,雙方協(xié)商婚姻及賠償事宜未果。幾天后女方外出,其后男方無法再聯(lián)系到女方。
男方認為女方有騙婚之嫌,為其耗費錢財且精疲力盡,為此訴請法院要求女方及其父母返還上述財物。
法院審理后判決,女方及其父母共同返還原告陳某給付的彩禮36600元;女方返還男方給付的黃金首飾款6844元及支付寶轉賬的4400元。
【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審理法官指出,彩禮是以男女雙方締結婚姻關系為前提支付的財物,根據法律規(guī)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一方給付的彩禮因未辦理結婚登記應予以返還。本案中,雙方雖按農村習俗舉辦了婚禮,但因未辦理結婚登記,基于締結婚姻關系為前提給付的彩禮36600元應予以返還,且原告給付彩禮款時女方及其父母均在場,應視為共同接受人,一并承擔相應的返還責任。男方提出要求女方及其父母共同返還彩禮36600元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對于原告在訂婚和結婚時送給被告的金戒指、金吊墜和金項鏈,是否需要返還呢?審理法官指出,這也是以與其締結婚姻關系為前提的,屬于彩禮范疇,現(xiàn)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也未共同生活,故男方要求女方返還黃金首飾價款6844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應予支持。
對于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女方的11800元怎么算?審理法官指出,因為支付寶轉賬賬單詳情上明確轉賬賬戶為女方名字的是4400元,另微信轉賬7400元無法證明收款方是女方本人,故被告應返還原告4400元。
。ū緢笥浾 魏哲哲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