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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2020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
2020年06月23日 16:04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編輯:徐世杰 |
“6·26”國際禁毒日即將到來,為充分昭示人民法院依法從嚴懲處毒品犯罪的政策立場,最高人民法院相關(guān)部門從全國法院范圍內(nèi)收集、整理了10件2019年以來審結(jié)的毒品犯罪和吸毒誘發(fā)次生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3件死刑案例分別是:吳籌、吳海柱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案,周新林運輸毒品案,張偉故意殺人案;另7件案例分別是:劉勇等販賣、制造毒品案,祝浩走私、運輸毒品案,卞晨晨等販賣毒品、非法利用信息網(wǎng)絡(luò)案,劉彥鑠販賣毒品案,鄒火生引誘他人吸毒、盜竊案,陳德勝容留他人吸毒案,呂曉春等非法生產(chǎn)、買賣制毒物品案。這些案例從多個角度體現(xiàn)了當前毒品犯罪案件的特點,也闡述了人民法院對相關(guān)類型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適用和政策把握標準!
目 錄 1. 吳籌、吳海柱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案——糾集多人制造、運輸、販賣毒品數(shù)量特別巨大,罪行極其嚴重 2. 周新林運輸毒品案——伙同他人運輸毒品數(shù)量特別巨大,且系累犯,罪行極其嚴重 3. 劉勇等販賣、制造毒品案——制造、販賣芬太尼等多種新型毒品,依法嚴懲 4. 祝浩走私、運輸毒品案——通過手機網(wǎng)絡(luò)接受他人雇用,走私、運輸毒品數(shù)量大 5. 卞晨晨等販賣毒品、非法利用信息網(wǎng)絡(luò)案——非法種植、販賣大麻,非法利用網(wǎng)絡(luò)論壇發(fā)布種植大麻等信息 6. 劉彥鑠販賣毒品案——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毒品犯罪,依法嚴懲 7. 鄒火生引誘他人吸毒、盜竊案——引誘他人吸毒并唆使他人共同盜竊,依法懲處 8. 陳德勝容留他人吸毒案——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吸毒,依法嚴懲 9. 呂曉春等非法生產(chǎn)、買賣制毒物品案——非法買賣溴代苯丙酮、生產(chǎn)麻黃素,情節(jié)特別嚴重 10. 張偉故意殺人案——有長期吸毒史,殺死無辜兒童,罪行極其嚴重
案例1 吳籌、吳海柱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案 ——糾集多人制造、運輸、販賣毒品數(shù)量特別巨大,罪行極其嚴重
。ㄒ唬┗景盖 被告人吳籌,男,漢族,1972年8月17日出生,農(nóng)民。 被告人吳海柱,男,漢族,1964年10月23日出生,農(nóng)民。 2015年11月,被告人吳籌、吳海柱與吳某甲(在逃)、張偉。ㄍ副桓嫒,已判刑)等在廣東省陸豐市預謀共同出資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吳某甲糾集陳江彬、吳佳瑞(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參與。后吳籌等人租下廣東省四會市的一處廠房作為制毒工場,并將制毒原料、工人從陸豐市運到該處,開始制造甲基苯丙胺。 同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吳籌、吳海柱和吳某甲指使張偉健、陳江彬駕車將制出的24箱甲基苯丙胺運往高速公路入口處,將車交給吳佳瑞開往廣東省惠來縣。吳海柱、陳江彬與吳籌、吳某甲分別駕車在前探路。后吳海柱指使吳佳瑞在惠來縣隆江鎮(zhèn)卸下7箱毒品交給他人販賣,另轉(zhuǎn)移4箱毒品到自己車上。吳佳瑞將車開到陸豐市甲子鎮(zhèn),吳某乙(另案處理)取走該車上剩余的13箱毒品用于販賣。 同月10日,被告人吳籌經(jīng)與吳某甲、吳某乙等密謀后,由張偉健從制毒工場裝載7箱甲基苯丙胺前往廣東省東莞市,將毒品交給吳某乙聯(lián)系的買家派來的接貨人劉某某、張某某(均另案處理)。次日零時許,劉、張二人駕車行至廣州市被截獲,公安人員當場從車內(nèi)查獲上述7箱甲基苯丙胺,共約192千克。 同月10日左右,被告人吳海柱在陸豐市甲子鎮(zhèn)經(jīng)林宗庭(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介紹,與紀某某(在逃)商定交易550千克甲基苯丙胺,并收取定金港幣20萬元。同月16日22時許,吳海柱、林宗庭、紀某某等在廣東省肇慶市經(jīng)“驗貨”確定交易后,陳江彬駕駛紀某某的車到制毒工場裝載甲基苯丙胺,后將車停放在肇慶市某酒店停車場。次日凌晨,公安人員在四會市某高速公路橋底處抓獲吳籌等人,在制毒工場抓獲吳海柱等人。公安人員在上述酒店停車場紀某某的車內(nèi)查獲15箱甲基苯丙胺,在制毒工場的汽車內(nèi)查獲6箱和3編織袋甲基苯丙胺,上述甲基苯丙胺共約830千克。公安人員另在制毒工場內(nèi)查獲約882千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灰白色固液混合物及若干制毒原料、制毒工具。 (二)裁判結(jié)果 本案由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復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籌、吳海柱伙同他人制造甲基苯丙胺,并將制出的毒品予以運輸、販賣,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吳籌、吳海柱糾集多人制造、運輸、販賣毒品,數(shù)量特別巨大,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系罪責最為突出的主犯,應(yīng)當按照其所組織、指揮和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據(jù)此,依法對被告人吳籌、吳海柱均判處并核準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罪犯吳籌、吳海柱已于2020年6月15日被依法執(zhí)行死刑。 。ㄈ┑湫鸵饬x 近年來,我國面臨境外毒品滲透和國內(nèi)制毒犯罪蔓延的雙重壓力,特別是制造毒品犯罪形勢嚴峻,在個別地區(qū)尤為突出。本案就是一起大量制造甲基苯丙胺后予以運輸、販賣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吳籌、吳海柱糾集多人參與犯罪,在選定的制毒工場制出毒品后組織運輸、聯(lián)系販賣,形成“產(chǎn)供銷一條龍”式犯罪鏈條。吳籌、吳海柱犯罪所涉毒品數(shù)量特別巨大,僅查獲的甲基苯丙胺成品即達1噸多,另查獲800余千克毒品半成品,還有大量毒品已流入社會,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人民法院依法對二人均判處死刑,體現(xiàn)了對制造毒品類源頭性犯罪的嚴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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