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搶劫致一人死亡,柳州男子潛逃17年后自首,法院判了
柳州男子莫某發(fā)于2002年7月持槍與莫某祥搶劫他人財物,因被害人反抗,被莫某祥持尖刀刺死,莫某祥落網(wǎng)后被判死刑,莫某發(fā)潛逃17年后自首。近日,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莫某發(fā)犯搶劫罪,從輕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并承擔連帶賠償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人民幣69780元。
莫某發(fā)于1982年8月11日生于鹿寨縣,小學文化,無業(yè)。他作案后潛逃17年,于2019年8月24日到柳州市公安局柳東分局投案。
2020年1月17日,柳州市人民檢察院向柳州市中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莫某發(fā)犯搶劫罪。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據(jù)公訴機關指控,2002年7月20日晚上8時許,被告人莫某發(fā)伙同莫某祥經預謀后,攜帶單刃尖刀、雙管砂槍、封口膠、膠繩等作案工具,竄至鹿寨縣廣場以租車為由,搭乘被害人張某所駕駛的面包車,將張某騙至雒容鎮(zhèn)中雷屯。莫某發(fā)持雙管砂槍、莫某祥持刀對張某進行威脅索要財物,因張某反抗,莫某祥即用所持尖刃捅刺張某致其死亡,搶走波導手機一臺、尋呼機一個及現(xiàn)金100余元。作案后,莫某發(fā)即外逃,于2019年8月24日到柳州市公安局柳東分局投案。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莫某發(fā)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攜帶兇器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并致一人死亡,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莫某發(fā)事前經與同伙預謀,共同準備部分作案工具,積極參與尋找作案目標實施搶劫行為,并在搶劫過程中由其持砂槍威脅被害人,在犯罪過程中起到主要作用,不宜認定為從犯。因其行為未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應認定為作用小于其同伙的主犯,在量刑時可以考慮輕于其同伙。莫某發(fā)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近日,柳州市中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目前,該判決已生效,莫某發(fā)已交付監(jiān)獄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