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問題
網上點名罵人
屬侵犯名譽權
莫女士問:某人因懷疑她與其丈夫有不正當關系,3個月來連續(xù)多次在微博發(fā)帖罵她,稱她與多位男性有染,并多次人工流產,微博中不僅對她指名道姓,還點出了她的家庭住址、聯(lián)系電話,F(xiàn)在不明真相的人常對她指指點點。請問如果某人所言不屬實,她能否要求某人公開道歉消除影響,給予她精神賠償?
杜培榮律師解答:發(fā)帖者已涉嫌侵犯名譽權。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以書面、口頭形式侮辱或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本案中,一方面,莫女士的名譽已受到貶損,精神受到折磨,心理遭受創(chuàng)傷;另一方面,某人的行為違法。雖然網民有在個人微博上撰寫文章發(fā)表評論的自由權,但應建立在遵守法律的基礎上,必須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為前提。
該人公開對莫女士人身攻擊,并直接將其真實具體的身份信息暴露于公共網絡,明顯是對莫女士人格尊嚴的侮辱、毀謗。再一方面,該人的行為與莫女士的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即后者為前者所引起,沒有前者便沒有后者,兩者之間具有內在的必然聯(lián)系。另外,該人具有過錯。在發(fā)表對應言論、公布相關身份信息前,該人明知微博具有傳播快捷、覆蓋面廣的特點,極易造成貶損他人名義的社會評價,卻希望或放任該結果的發(fā)生,表明其具有主觀上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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