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 張緒才
在重慶北部新區(qū)一家設計公司工作的吳艷艷自3年前踏進公司大門,就從沒休過正兒八經的年假。因為公司有個“奇葩年假制度”——把員工一年5天的假期,折算成40個小時的“機動時間”(按每天8小時工作時間計算,5天就是40個小時)。也就是說,該公司員工一年有40個小時的遲到或早退機會。(據(jù)《重慶晨報》12月16日報道)
只有想不到,沒有做不到。實在佩服這家公司天才般的“設計”。不過,看似有些人性化的“奇葩年假制度”,實際上卻變相剝奪員工帶薪休假權利。眾所周知,年假是勞動者享有的法定權利!堵毠侥晷菁贄l例》規(guī)定,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用人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假,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但需給予補償。
不難看出,帶薪年休假是以“天”為單位,而不是以“小時”為單位進行安排,更不能以“遲到早退券”取而代之。這家公司之所以出此“奇葩年假制度”,說白了,是不情愿讓員工休年假,同時也是為了規(guī)避補償。
勞動者享受帶薪年休假,在休假期間獲得休息,有利身心健康,最終實現(xiàn)人的全面發(fā)展。然而在現(xiàn)實中,這一制度的執(zhí)行并不樂觀,一些用人單位,特別是中小企業(yè),根本就不重視帶薪休假,年休假變成“假休”,甚至成“畫餅”。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再完美的法律制度,如果執(zhí)行環(huán)節(jié)“跛腿”,也不過是“書桌上的花瓶”。要讓年休假真正休起來,要靠社會和時代的進步,靠勞動者的爭取,也要靠用人單位以仰望的姿勢去面對法律尊嚴。如此,“奇葩年假制度”才會少起來,帶薪休假才能惠及更多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