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新聞網(wǎng)金城江12月24日訊(通訊員 韋祖珍)近日,河池市金城江區(qū)人民法院判決由被告羅正奎賠償給原告四人各項損失共計538079.35元。
原告起訴稱,原告親屬韋偉明受雇于被告羅正奎。2015年某日凌晨,韋偉明駕駛重型半掛牽貨車和被告羅正奎載貨途中,被告羅正奎見韋偉明駕車辛苦而主動要求替換駕駛以便韋偉明在副駕位休息。被告羅正奎駕車造成車輛失控駛出道路右側碰撞路旁邊溝,造成原告親屬韋偉明當場死亡、羅正奎受傷及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經(jīng)交警認定,被告羅正奎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此事故給原告造成的總損失為1018214元,因相關賠償事宜無法通過協(xié)商解決,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
被告羅正奎庭審中辯稱,韋偉明在明知被告沒有相應駕駛資格的情況下仍把車輛交給被告駕駛,從而造成事故的發(fā)生,那么其損失應當由韋偉明自擔,不存在被告的賠償責任。
本院審理認為被告羅正奎與死者韋偉明的過錯責任劃分問題,對交警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認定的交通事故發(fā)生經(jīng)過、成因分析及事故責任認定,本院予以確認,但事故責任認定不等同于民事賠償責任認定。本案中,作為雇主的羅正奎僅憑極少的重型車輛駕駛經(jīng)歷便全然不顧交通安全、無視交通法律法規(guī),貿(mào)然駕駛重型牽引車是導致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應承擔主要民事責任;死者韋偉明在明知被告羅正奎無相應駕駛資格,仍將車輛交予其駕駛而不加以勸阻,行為上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次要民事責任。比較二者對事故發(fā)生原因力的大小以及雇傭關系中雇員多處于被動接受的實際情況,本院確定被告羅正奎承擔90%的民事賠償責任,死者韋偉明所承擔的10%民事責任由原告自行負擔。綜上所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文中姓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