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未造成實際損失
原告屬惡意索賠
被告律師辯稱,原告所購買的海參產(chǎn)品是海參干品,該產(chǎn)品并未對原告造成損害,原告主張10倍賠償缺乏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該律師稱,不管是根據(jù)《食品安全法》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對商家懲罰性處理的前提,均是以是否給消費者造成人身、財產(chǎn)損害為前提的,即消費者主張賠償,必須以蒙受了實際損失為前提條件。而原告在被告處所購買的海參產(chǎn)品,因其并未食用,也沒有提供如果食用可能對原告造成任何人身、財產(chǎn)損害的證明。因此,原告所主張的10倍賠償,沒有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
“原告的行為屬于惡意索賠,并不排除違法甚至構成刑事犯罪。”被告律師稱,相關材料證實,原告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善意消費者,不排除依托對法律的錯誤理解而通過訴訟敲詐商家。同時,在此事發(fā)生后,店里員工集體擅自辭職,不排除內(nèi)外勾結(jié)存在其他違法嫌疑,其行為不應當獲得司法支持。
被告律師還指出,在10.69萬元的支付款中,只有價值6.76萬元的海參產(chǎn)品是原告胡先生購買的,剩余的3.93萬元,實際付款人為孫某而非胡先生。因此,被告與原告之間所形成的合同關系,其標的額僅為6.76萬元,也只能在這個范圍內(nèi)向被告主張權利。
進展:
被告不愿調(diào)解
法院擇日宣判
原告律師稱,在此前,被告曾提過3倍賠償?shù)姆桨,但原告未答應。在庭審程序告一段落后,法官問雙方是否愿意調(diào)解,被告稱不愿意,并表示“連10.69萬元也不會退”。被告律師說,原告購買海參干品后,將商品帶離店里有48小時之久,不排除有掉包嫌疑。原告律師就此回應,在與店方交涉時,店長覃某已確認原告所購買的海參干品過期并簽字,還蓋有集品堂食品有限公司南寧分公司的發(fā)票專用章。對于店長的行為,被告律師稱這是“店員未經(jīng)請示的個人行為”,在事發(fā)后,該店長已辭職。
因被告不愿調(diào)解,法官稱本案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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